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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在提供2010年增值税套餐时,所谓服务提供的应税区域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直到2010年,在商业运营商之间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它是“服务提供商开展业务的地方”。从2010年起,这是“受益人所在地”的税收。
此外,对提供服务的应税土地有许多例外规定,因此我们需要准确理解这些。

下面,我们将分别解释业务运营商之间的服务提供交易和消费者的服务提供交易。

9.3.B2Bの課税地

 

9.4.B2Cの課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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